李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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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

来源:李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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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在期限金额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灰顶由于出卖人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等级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的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经竣工的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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